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為提高民間投資誘因,財政部國產局修正放寬國有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,即日起國有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,將可接受容積移入,增加可使用的建築面積,對於想進場地上權標案的業者而言,將是一大利多。
國產局局長周後傑表示,國有地接受移入的容積永久有效,當地上權期限屆滿,收回國有土地後,移入的容積可以繼續運用,等於提高國產權益,對投資者和政府可說是雙贏政策。
為提升國有地活化資產效益,國產局日前修正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」,決定放寬地上權標案條件,業者若購買古蹟或道路、公園、綠地等公設,捐贈給政府以換取更高的容積率,將可移入國有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,以增加投資效益。
周後傑指出,接受容積移入必須具備三大條件,包括地上權得標者同意移入的容積,須在合約屆滿後無條件贈與國有,同時也須負擔在容積移轉時所需的各項費用,得標人也不得請求任何補償。
周後傑說,上述條件已納入設定地上權的契約規範中,自今年起國產局已經標脫、但尚未取得建照的地上權案,均可適用;今年以來,國產局已標脫12宗地上權案,其中共有8宗開發案,可適用容積移入的新規定。
國產局表示,在作業要點修正後,國產局可接受的容積移入並無上限,不過,雖然地上權標案的開發標準放寬,但仍須視基地區位,以及所在地縣市政府相關規定進行開發,而各地方政府對於都市計劃的規定或有不同,個案將有差異。
官員指出,以台北市為例,自民國72年實施容積率管制措施以來,透過停車獎勵、開放空間、捷運聯開、都市更新、公設保留地或古蹟容積移轉,及台北好好看等6項措施,大量提供容積獎勵。
業者可購買古蹟或公設用地捐贈給政府,地方政府將提供一定限度,讓建商將剩餘容積移轉到其他土地使用,過去國有地設定地上權未開放容積移轉,國產局認為,在法規放寬限制後,可提高業者投資地上權的誘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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